【31省新增输入12例,31省新增10例病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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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5-08-11
近期,力源科技实际控制人沈万中因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判刑。力源科技成为今年7月第6家因财务造假涉刑的上市公司,折射出监管层“行刑衔接 、立体追责 ” ,以及严惩“首恶”的执法新态势。
所谓财务造假“首恶”,是指在上市公司或经营主体财务造假行为中,起组织、策划、指挥或主导作用的关键责任人 ,通常为实际控制人、控股股东 、董事长、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。这些主体因在造假中扮演核心角色,成为监管追“首恶 ”的重点对象,需承担更严厉的行政、民事及刑事责任。
力源科技案是严惩财务造假“首恶”的典型。一方面 ,造假存续1年就判刑 。相较于传统造假案动辄3年至5年的持续期,力源科技造假仅存续1年即被查处。力源科技实控人沈万中除被处以330万元罚金的行政处罚外,还面临有期徒刑一年 、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事处罚。这标志着资本市场违法成本显著提高 ,充分体现了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《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》中“强化刑事追责 ”的导向。另一方面,案例处理速度明显提升 。2022年9月浙江证监局出具警示函后,证监会于2023年1月立案调查 ,同年6月作出行政处罚,最终在今年7月完成刑事判决。整个过程用时两年九个月,案件处理周期缩短近半。这种快速查处的机制,能够有效遏制造假者的侥幸心理 。
新证券法的修订为此轮严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石。对比旧法 ,新规将信息披露违法罚款上限从60万元提升至1000万元,并新增“控股股东、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造假”的从重处罚条款。更值得关注的是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》与证监会发布的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》形成政策联动 ,加速构建“民事赔偿+行政处罚+刑事追责”的立体追责体系 。
尽管监管持续加码,但仍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铤而走险,背后原因值得深思。其一 ,利益驱动机制尚未根本改变;其二,公司治理失效;其三,中介机构失职。更需警惕的是 ,随着注册制改革深化,部分企业为达到上市标准,造假手段越发复杂隐蔽 。如瑞斯康达参与的专网通信虚假业务 ,通过构建“生产型公司+垫资方 ”的复杂架构,形成虚假自循环链条,这给监管带来更大挑战。
治理财务造假乱象,破局之路是构建“不敢假”的市场生态。在监管和执法层面 ,需要强化刑事司法威慑,可以参照力源科技案,推动建立从证监会立案到公安机关介入的快速响应机制 ,缩短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的时间差 。在上市公司层面,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,对审计委员会赋予实质性监督权力。在中介机构层面 ,探索建立保荐机构、会计师事务所“终身追责”制度,对参与造假的机构处以市场禁入等处罚。在投资者层面,提升投资者保护力度 ,推广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,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,形成“造假必赔 ”的市场预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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